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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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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解释基本一致(略),所以,光从字面上解释意义不大。可以一眼看出的不同就是这两种行为的对象:“资”与“存款”,一个吸资金,一个吸存在银行里的资金。我不懂金融,不太明白区分这两者的意义何在。

不过,在法律方面,就可以看出区分的意义了。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两者是包含关系。意义何在呢?

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就是吸存款这个行为,到达一定的数额,有一定危害性即可入罪。而上面说了,刑法中没有“非法集资罪”。亦即,在所有的非法集资类型犯罪中,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数额犯罪,它是该类型犯罪的兜底条款(有非法集资行为,且数额较大,但无法以其他罪名定罪时,定该罪)。如果这个行为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即不想归还)、欺骗手段等等,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放高利贷如何定罪

涉嫌放高利贷的犯罪类型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1、一般放高利贷行为,符合一定标准,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2、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贷再高利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5、高利贷行为容易导致非法拘禁、绑架、伤害、欺诈等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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