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他人虚开专用,指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专用。指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专用,指在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对于虚开抵扣税款罪的定罪量刑情况,是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三种情节的判决处理意见,不同的涉案金额大小所认定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由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