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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六个月内行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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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即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过侵权损害赔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追回财产。

2、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破产债务人将本属于破产财产或权利的以无价或几近无代价的方式过度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可撤销行为。判断非正常压价的标准,从理论上讲,应与出卖时的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

4、可撤销的偏颇行为。偏颇行为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伏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该行为撤销的理论依据是保护债权人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

(1)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3本意清偿,即对到期既存债务的清偿。这种清偿,当事人的主观上必须有恶意,即债权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债务人已无支付能力的本意清偿可予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撤销破产申请的权利应该在2年内行使,且破产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一)破产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所以破产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这个法定期间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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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吗

破产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具体来说:一、行使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撤销破产申请的权利应该在2年内行使。这意味着,自破产申请被人民受理之日起,相关权利人(通常是管理人)有2年的时间来行使撤销权。超过这一期限,撤销权将失效。二、行使条件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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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行为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临界期内;存在因被撤销...

破产管理人对哪些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则不在此列。这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个别清偿可能有助于债务人整体财产的增加或价值的提升,从而有利于全体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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